中国广告法第四条(中国广告法第四条解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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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: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:(一)有欺诈、误导性质的;(二)有虚假内容的;(三)有引诱、诱骗性质的;(四)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共道德风尚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”这一条规定着重强调了广告应当诚信、真实、合法的要求,对于违法违规的广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。
欺诈、误导性质的广告
欺诈、误导性质的广告指的是带有欺骗、欺诈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,例如虚假承诺、虚假宣传、夸大宣传等行为。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快速获得消费者的购买决策,而采取的欺骗手段,对于消费者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危害。因此,在广告宣传中,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,坚持真实、客观、准确的原则。
虚假内容的广告
虚假内容的广告是指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,或是企业对自身的情况进行了虚假宣传。例如,标榜自己的产品崭新、高档,然而实际上是低劣的伪劣产品。或是在广告宣传中,对于自己的产品所具有的功能性进行了虚假宣传。这种虚假宣传不仅欺骗了消费者,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秩序,对于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失。
侵害公共利益、公共道德风尚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广告
广告是企业宣传的重要渠道之一。在广告宣传中,企业的宣传内容应当是符合社会基本价值观和法律法规要求的。不能宣传与公共利益相悖或是有损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,更不能污染社会道德风尚,侵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。广告的宣传内容应当遵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。
总之,广告行业应当以规范自身行为为前提,确保宣传内容真实、合法,不违反任何的法律法规。同时,广告行业应当积极地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念,推广社会公共利益,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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